上海有序恢复出国(境)证件办理 办证窗口全量开放******
中新网上海1月9日电 (记者李姝徵)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序恢复出国(境)证件办理。
办证大厅咨询台内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待前来询问办证事宜的民众。李姝徵 摄
9日是恢复办证后的首个工作日,当日9时,记者在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外看到,已有不少预约了当日办证的申请人来到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门口。经工作人员核验预约信息后,依次进入办理。
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访友申请普通护照,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商务赴港签注;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工作人员在解答申请人的问题。李姝徵 摄
“看到8日以后出国旅游、访友申办护照恢复办理了,刚好近期有出境游打算,就通过随申办提前进行了预约,预约好来办的话很方便。”一位现场申请人根据指引很快完成了护照申请流程。出境旅游、商务出行、探亲访友……记者在现场看到,因各种需求而前来办理业务的民众络绎不绝,窗口工作人员亦十分忙碌。
“我们按照窗口最大接待能力设置最大预约额度。首日的预约号基本全部约满,后续每日还会分时段分量动态放号。”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国公民出国(境)证件管理处处长沈强介绍,申请人可按需提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办证点进行办理。
为有效应对办证高峰,出入境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了办证流程,增加警力配备,上海全市20个出入境办证大厅的近150个受理窗口全量开放,一网通办平台、随申办APP及小程序、移民局APP及小程序均开放预约通道,引导申请人通过预约错峰办理,减少办证等候时间。
记者在现场看到,因各种需求而前来办理业务的民众络绎不绝,窗口工作人员亦十分忙碌。李姝徵 摄
办证大厅内设置了申请表打印、人像采集、预检取号、叫号办理的等流程区域;人像采集区还增设了两台自助拍照设备,以缓解高峰时段拍照人流积压。警方表示,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及确有紧急事由的申请人,将通过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
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二楼开设专窗受理赴港单独签注申请。上海市户籍居民或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居民,可通过受理窗口提交旅游、商务等赴港单独签注申请。出入境管理局中国公民出国(境)证件管理处副处长侯晓文表示,目前,上海本市户籍居民经预约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需7个工作日,仅办理赴港单独签注的需5个工作日,外省市居民经预约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或单独赴港签注的,办理时间均需10个工作日。并提醒申请人提前预留办证时间。
出入境管理部门建议,请近期尚无明确出国出境计划的申请人合理安排办证时间,待有需求后再预约办理。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